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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信息公开指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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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华东师范大学信息公开指南(试行)

          

        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,根据《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》和《华东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》,学校编制了《华东师范大学信息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。

        《指南》每年更新一次,在学校的“信息公开”网上专栏中发布。

        一、主动公开

        (一)公开范围

        学校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学校编制的《华东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。

        (二)公开形式

       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,学校主要在学校主页的“信息公开”网上专栏进行公开。本校“信息公开”网站的网址为:xxgk.xxkshg.com

        此外,学校还将根据具体实际,分别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,校内外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杂志,信息公告栏、电子显示屏,新闻发布会、记者招待会,年鉴、会议纪要、各类简报,微博、微信、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途径,以及其他便于公众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。

        (三)公开时限

        各类应当公开的信息产生后,学校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,自信息制作完成、获取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        二、依申请公开

       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学校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,可以向学校申请获取。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处理。

        (一)受理部门

        本校自20109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,受理部门:学校办公室;办公时间:工作日的8:30-11:3013:30-16:30;办公地址:上海市东川路500号办公楼501室;联系电话:021-54344815;传真号码:021-54344800;邮政编码:200241;电子邮箱地址:uoffice@admin.xxkshg.com

        (二)提出申请

       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,请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表:

        1.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身份证明、联系方式;

        2.有明确的公开申请内容,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信息的名称、发布时间、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;

        3.获取信息的载体形式以及本校提供信息的方式。

        (三)申请途径

        向学校提出申请的,请填写并提交《华东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见附表,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。《申请表》复制有效。

        1.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在本校“信息公开”网上专栏上填写电子版《申请表》,具体网址为:xxgk.xxkshg.com,申请人填写《申请表》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。

        2.信函、电报、传真申请。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《申请表》的,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;申请人通过电报、传真方式提交《申请表》的,请相应注明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。

        3.当面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到学校办公室,填写《申请表》,当场提出申请。

        4.特别程序。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的,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,当面向本校提交书面申请。

        学校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。

        (四)申请处理

        学校收到《申请表》后,对《申请表》进行审查,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:

        1.属于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

        2.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;

        3.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,告知申请人,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,告知申请人公开机构的名称、联系方式;

        4.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,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,对不予公开的部分,说明理由;

        5.申请表填写不完整、不明确或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,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、补充;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,视为放弃本次申请;

        6.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,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,将不再重复处理。

        (五)处理时限

       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,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,将当场予以答复或提供;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,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;如需延长答复的,将告知申请人,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

        学校提供信息需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,将在申请人办妥缴费手续后即予办理。

        (六)收费标准

       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确定。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需申请减免费用的,可以在《申请表》中一并填妥。

        三、监督与投诉

        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切实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学校监督部门投诉。

        监督部门:监察处;办公时间:工作日的8:30-11:3013:30-16:30;办公地址:上海市东川路500号办公楼907室;联系电话:021-54344651;传真号码:021-54344713;邮政编码:200241;电子邮箱地址:jwjc@admin.xxkshg.com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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